新公司法解读 | ④ 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
在新公司法的全新框架引领下,对外投资与担保制度迎来了显著且关键的变化。这种变化是顺应经济发展趋势和公司治理需求的必然结果。
新旧《公司法》法条内容变化对比
1、新《公司法》第十四条对应的是旧《公司法》第十五条,内容拆解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定性即均允许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第二部分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即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情况下方有例外。
2、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对应的是旧《公司法》第十六条,将“股东会、股东大会”全部统一为“股东会”,并将“依照”全部修改为“按照”、“必须”修改为“应当”,本条其他内容未作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股东大会”可谓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实际运用中两者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差异,而在实质内容方面并无太大区别,还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也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复杂性。
参考举例
对外投资:假设A公司想投资B公司,其章程中有规定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单项投资不超过50万元。而此项投资超过50万元,就必须要重新讨论或者调整额度。
为他人提供担保:假设A公司为B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其金额也超过50万元,那么也需要重新讨论。
律小帅提醒:由于7月1日后,公司原则上都可以成为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人。既然可以成为连带责任人,则不仅仅是用其自身所投的资金、资产来对此承担责任,而且要用公司所有资产来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范围的扩大,对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在进行投资时,必须更加审慎地评估所投资企业的风险状况、经营前景以及可能带来的潜在责任,以确保自身整体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同时,这也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的风险防控机制和投资决策流程,充分考虑到可能因投资行为而引发的对公司整体资产的影响,从而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连带责任风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