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 | ③ 企业董监高责任义务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董、监、高这一公司治理的核心群体迎来了诸多重要变化,这些变化深刻影响着公司的运营与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的规范体系。

 

董、监、高是什么意思?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监、高” 分别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其职责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和对外经济活动。
 
监事,又称“监察人”。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以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高则是公司管理层的核心成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例如: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新《公司法》——董监高义务
 
旧《公司法》第147条仅笼统规定董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缺乏具体明晰的界定与阐释。新《公司法》第180条第1、2款清晰且明确地阐释了公司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定义。这一明确的界定为董监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了清晰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框架。
 
而第3款关于影子董事的规定,是对公司董事范围的一种科学合理的扩大。它明确指出,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上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同样需要适用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公司实际运营中的多种情况,避免了一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不担任董事的身份规避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平衡和健康发展。
 

 
且在第 181条对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的几种具体行为进行了细化。
 
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仅有义务而无责任,则义务就是一句空话。明确了董监高的法定义务之后,针对违反这些法定义务的行为,新《公司法》也精心制订了相应的惩罚责任。这种惩罚责任体系的构建是全面且严谨的,旨在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切实维护,同时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公司法》下的董监高赔偿责任一览

 

万律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互联网法律运营平台,让每一个中小微企业和家庭都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真正意义上实现“普惠法律”。

首页    时事新闻    新公司法解读 | ③ 企业董监高责任义务